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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意上学的小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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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利的女儿是幼儿园大班的孩子,今年7岁,性格有点象男孩子,有点顽皮。但是王利没有想到的是,其会为了女儿章京京在校的不公正待遇将该学校起诉到法院。

  事情的发生起源于王利的女儿小红的一篇“不愿意上学的小纸条”。这个小字条是这
样写的:“我在学校不好完(玩)我不想去。老师经常说我没有别的孩子学得快,没有别的孩子听话。”后来被王利发现了,便问孩子有关的情况,从孩子的嘴里得知,她经常被同学们欺负,还有和她玩的小伙伴也不是很多,老师不让大家和她一起玩等,后来她就不愿意和妈妈说学校里发生的事情了。可以想象王利当时是多么的难过。顷刻间,王利感觉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当天晚上,王利就将电话打到了孩子的老师李铃的家里,后来又找到校方交涉,但作为学校的一方认为老师和学校的做法是没有错误的,校方更是不愿意承担责任。在后来的一段时间,王利也找过该地的教育局反映情况,但争端最终都没有得到解决,而在此期间小红的老师李铃被调离该学校致使王利无法达到自己想讨个说法的目的。2002年11月王利作为女儿的监护人,一怒之下代表女儿就此事件的相关情况向该区的法院提出了诉讼的请求。她将学校列为第一被告,将李铃老师列为第二被告诉之于法庭,其要求:(1)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3)要给小红原来的老师李铃一个相应的处分和教育,还孩子一个纯净的成长空间。

  [原告说法]

  王利在接受记者采访和在法庭上陈述时说,“原告(小红)在上学期间,因受到第二被告在学校期间的歧视和惩罚,给原告的学习、交往等社会能力都造成了极大压力……由于老师对原告的歧视,经常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原告的不好,让班里同学和原告的关系相处不好,致使小红在学校里变得很孤单甚至导致性格偏向怪僻。由于老师经常对原告进行批评等不良的教育,以及孩子们对原告的另眼看待,使得原告幼小的心灵上产生对老师的恐惧及对生活的悲观,于是从原告的简短的字条中便流露出来了……”因此原告提出:被告应该对其所造成的所有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说法]

  被告李铃在答辩中说:“小红刚上学时就是一个性格很孤僻的孩子,生活自理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明显低于同龄的孩子。而我还对她进行了特别地关照,如在下课后等的时间里我多多和她一块玩。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多次与她接触和交流。她的性格等都有了明显的改变,同时我还动员全体学孩子都来帮助她,和她一起玩耍嬉戏,以此来改变她……”关于“那张小字条”, 李铃老师辩解道:“原告的字条,应该不是她自己写的,这个孩子根本写不出来这样的东西……”。

  学校的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也说“根据平时的表现,小红同学的字条不是她自己写的,都是她的母亲让她写的等相关情况……”。

  由于此案比较特殊,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专家分析]

  由于幼儿伤害事故处理的焦点主要是赔偿,而赔偿问题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该由谁来赔偿和赔偿数额多少的问题。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幼儿园有过错的,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即幼儿人身伤害完全是由于幼儿园的过错导致的,应由幼儿园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2)幼儿园承担部分责任。即幼儿园和幼儿本人在事故中均有过错,幼儿园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的则应由幼儿的监护人来承担。(3)幼儿园没有任何责任。即幼儿园无任何过错,而责任完全在于幼儿,则由幼儿的监护人承担全部全部的责任。

  该地一所大学人文学院王副教授说:“这一‘不愿意上学的字条’反映的是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就是目前孩子的心理成长及健康问题,况且根据上面的说法,孩子的受伤也不是一个老师就造成了的,因此不能单纯地指责老师或家长。”该地一心理咨询事务所黄所长认为:“目前学生群体中有心理问题的大约占20%,普遍是心理素质差,易敏感、焦虑、缺乏必要的心理承受力等。家长和老师应多与他们交流,多鼓励、多肯定、多认可、少批评、少指责,同时家长与老师也应多多配合,一起呵护孩子的成长,只有这样我们的教育才能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

  [笔者评析]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社会发展的希望,承载着上一辈人对下一辈人的寄托与期望。而孩子由于身体和心理的不成熟、易变化等不稳定性,往往在行为控制和认知方面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因此,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我们国家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本案件中,如果法院最终认定了原告提出的校方所采取的对原告的教育方式,那么被告的行为明显有过错。被告李铃歧视原告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原告如果主张以被告李铃的教育歧视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并事实上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并赔礼道歉,法院应该予以支持;但如果原告仅仅以被告李铃给原告在校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压力为由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并赔礼道歉,法院是不应该支持的,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都是以侵权为前提的,如果没有事实的侵犯到原告的权利,只是教学方式的不适当,是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充其量给被告李铃一定的行政处分和批评教育。

  现实中这样的事件确实是存在着的,不管这个案件最后法院如何判决,结果如何?但在这里我们还是给在教育一线上的教师提个醒,对孩子的教育不仅仅在于管理,更重要的是爱护,细心地呵护和耐心地教导是教育孩子的最好方法,不适当甚至不合法的教育方式不仅会给孩子的心灵带来很大的伤害,甚至影响孩子以后的整个社会生活,如果还不慎的话还会给自己惹上诉讼的麻烦。作为学校来说也应该经常检查自己的教师的教育方式是否符合情理和法律的规定,是否合乎教育的要求,最终给我们的孩子一个快乐成长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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